雅安市林业局行政检查计划统计表
| 填表单位:雅安市林业局 填报时间:2026年2月12日 | ||||||||||||||||
| 序号 | 任务名称 | 制定任务依据 | 检查类型 (日常/专项) | 实施主体 | 是否联合检查 | 联合部门 | 检查地域 | 实施层级 | 检查事项 | 检查方式 | 任务日期 | 是否涉企 | 检查对象 | 检查对象基数 | 检查比例 | 检查频次上限 |
| 1 |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抽查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| 日常 | 雅安市林业局 | 是 | 市市场监管局 | 全市 | 市级 |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抽查 | 随机抽查 | 2026-01-01至2026-12-31 | 是 |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单位 | 32 | 6% | 以年度为单位不高于本行业检查频次上限。 |
| 2 | 木材生产加工企业抽查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| 日常 | 雅安市林业局 | 是 | 市市场监管局 | 全市 | 市级 | 木材生产加工企业抽查 | 随机抽查 | 2026-01-01至2026-12-31 | 是 |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 | 22 | 14% | 以年度为单位不高于本行业检查频次上限。 |
| 3 |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抽查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六条 | 日常 | 雅安市林业局 | 是 | 市公安局、市市场监管局 | 全市 | 市级 |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抽查 | 随机抽查 | 2026-01-01至2026-12-31 | 是 |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 | 10 | 40% | 以年度为单位不高于本行业检查频次上限。 |
| 4 |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| 《植物检疫条例》第十二条《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》第三十一条 | 日常 | 雅安市林业局 | 否 | 无 | 全市 | 市级 |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| 其他(根据国外引种检疫审批信息,筛选引种企业进行监管检查) | 2026-03-01至2026-12-31 | 是 | 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自然人、产品、场所 | 全市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、苗木的单位和个人 | 如有,检查比例100% | 对同一单位实施行政检查的频次原则上不超过每2年1次,根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或按规定必须开展检疫监管,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,可不受频次上限限制,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。 |
| 5 | 对调入的植物、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| 《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》第二十九条 | 日常 | 雅安市林业局 | 否 | 无 | 全市 | 市级 | 对调入的植物、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| 其他(根据全国林草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调运信息,筛选产生调运行为的企业进行检查) | 2026-03-01至2026-12-31 | 是 | 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自然人、产品、场所 | 全省调入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|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| 对同一单位实施行政检查的频次原则上不超过每2年1次,根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或按规定必须开展检疫监管,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,可不受频次上限限制,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。 |
| 6 | 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、责任制落实、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| 《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》第三十三条 | 日常 | 雅安市林业局 | 否 | 无 | 全市 | 市级 | 森林草原防火检查 | 其他(“四不两直”、明察暗访、随机抽查) | 2026-01-01至2026-12-31 | 是 | 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| 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| 无 | 以年度为单位不高于本行业检查频次上限。 |
| 7 | 林地使用、林木采伐情况检查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六十六条 | 日常 | 雅安市林业局 | 否 | 无 | 全市 | 市级 |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、修复、利用、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| 其他(抽查) | 2026-03-01至2026-12-31 | 是 | 林地使用、林木采伐项目 | 区域内林地使用、林木采伐项目数量 | 10% | 对同一单位实施行政检查的频次原则上不超过每2年1次。 |
| 8 | 世界遗产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| 《世界自然遗产、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保护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 | 日常 | 雅安市林业局 | 否 | 无 | 世界自然遗产、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保护范围 | 市级 | 对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督检查 | 全覆盖检查 | 2026-03-01至2026-12-31 | 是 | 上一年度已批复的建设项目 | 上一年度已批复建设项目的数量 | 100% | 1.对同一单位实施行政检查的频次原则上不超过每2年1次; 2.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确需实施的除外。 |